车库买卖纠纷为哪般?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李陆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06年,第三人李某夫妻二人购买了某小区房产及涉案车库。2014年1月,李某夫妻与第三人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及车库出售,并将涉案车库的买卖合同原件交付给苗某。2014年7月,李某其子与曹女士签订协议,将涉案车库转让给曹女士,但曹女士未实际使用。2019年12月,苗某与被告霍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涉案车库以17.2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一并交付涉案车库及其与李某夫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霍先生随即入住涉案车库。曹女士获知该情况后,进而产生纠纷,随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曹女士提交了与李某儿子签订的车库转让协议书及收条,并主张其已对车库装修使用,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对其子代其出售车库给曹女士的行为也予以认可。苗某提交了相关物业费票据、电费发票证明其装修并使用了涉案车库。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女士对其购买车库后实际占有车库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原告曾实际占用车库的事实未予采信。苗某提供的物业费票据、电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将车库转让给霍先生之前曾实际占用了车库。霍先生依据苗某实际占有车库的状态及其持有的与李某夫妻的转让协议、车库的初始购买合同,完全有理由相信苗某有权占有,霍先生依据其与苗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及交付的行为而占有车库,不属于恶意占有,原告请求排除霍先生对涉案车库占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了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由于很多车库无产权登记证书,大家在购买二手车库时务必注意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车库的前手购买手续是否齐全,且必须对车库进行实地考察,确认车库是否在出卖人的实际占有使用下,切勿一时大意引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