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与人防门相互妨碍,该如何处理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左嫣茹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屠某在某小区购买房产的同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停车位的使用权,因小区正在建设中,屠某在售楼处根据销售的介绍看图选定了车位,并支付车位款10万元。2022年7月,房屋和车位一并交付后,屠某才发现该车位紧贴墙壁且位于人防大门的半径范围内,人防大门开启后该车位被大门占据了一半面积,无法正常停车,即使在该车位上停车也将影响人防大门的正常使用,屠某主张该车位的功能已经完全丧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车位款;被告开发商认为,案涉车位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且车位均系经规划部门审核许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而人防门一般战时才会闭合,不会影响原告的实际使用。
法院审判: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位紧邻人防大门和墙体,经现场勘验,能够确认人防大门存在位移后侵入车位的风险,客观上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将车辆停入车位,并可能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采取的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因此,被告交付的车位距离门体净距过小,门体存在侵入车位的安全隐患,且在战时可能因无法及时关闭人防门而影响防空效能,故应当认定原告不能实现正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车位款,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开发商在人防工程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相关法规,车位设置不应影响其使用功能,而案涉车位即使在非战时也无法正常泊车,车位功能丧失,人防效能亦无法发挥。由于人防门平时为开启状态,两侧需要留有一定的门扇开启活动空间,为此,建议车位规划部门在规划地下人防车位时加以关注,严格执行人防门两侧不得规划停车位的规定,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