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实际施工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建筑市场上,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就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他们之间就是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之间提起诉讼是正当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此根本无须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监理的法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具体讲,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平等关系,是特殊的委托合同。“特殊”在于监理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无效。辰升公司不具有隧道工程施工资质,且其具有的资质等级对应的合同金额均不得超过500万元。
商品房建设未招标或串通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双方以对外招投标为名,行串通投标之实,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最高法院:商品房建设未招标或串通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际施工人权利可否被代位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赋权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期实现对建筑行业领域农民工利益的间接保护,该权利在本文中特称为“实际施工人权利”。但这种赋权更多的是应政策需求的权宜之举,理论基础薄弱,因而对行权的主体资格及行权范围应严格限制,以免冲击合同相对性。
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购买权竞合的处理房屋先出售后抵押。若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而抵押已办理登记的,该抵押权可对抗消费者购买权;若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者买受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则抵押权不能对抗消费者购买权。因为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具有对抗第二人的效力,而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开发商进行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仅凭借条能否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胡高玉是否是项目经理即实际承包人。胡高玉虽然否认其为项目经理即实际承包人,但胡高玉与湖南四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以项目经理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参与诉讼,在项目部财务支出凭证上签字审批的事实,以及其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同精河县水利管理处结算工程价款的事实,足以认定胡高玉项目经理的身份,即胡高玉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
建设工程中,预支工程款出具的借条与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的情形较为常见。通常情况下,工程完工结算后,借条涉及的款项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之问存在长期工程承包关系,一直没有进行工程结算,工程款亦未付清,因此,被告预支工程款时出具的借条就成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武器。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包清工即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工程施工中,因此正确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违法发包工程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包给他人实施的行为;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自己不实施工程经营活动,而是全部转给他人实施;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接的部分工程再包给他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