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邻居修斜坡影响出行,能起诉拆除吗?案涉过道是张大爷家出行的唯一道路,已形成多年,部分过道面积即便登记在周先生家宅基地范围内,也不应影响张大爷使用该过道通行。周先生家院门前所建水泥斜坡步道明显高出地面,对于人员和车辆的出行均造成不便,已构成妨碍,应当予以排除。张大爷要求周先生拆除其院门前水泥斜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拆除的范围,根据现场勘察,应以周先生家院门口从上数第二步台阶往下往东拆除为宜。
楼顶漏水产生的维修费,顶楼住户可否向其他住户追偿?在顶层漏水的情况下,因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漏水维修是为了保障楼顶基本防水功能,关乎到全楼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效果上使全体业主受益,该维修费用自然也不能仅由顶楼业主承担,全体业主应根据约定、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等因素承担相应的维修费。
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的“往来明细”已列明按照约定比例4.6%扣除管理费,法院仍可酌定按照约定管理费的50%支持
内部承包无效,约定的“审计结算价下浮8%”属于管理费约定,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在约定范围内酌定管理费为4%
陈某某与聂某某作为卖方在案涉房屋交易文契上签字,与买方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某名下,但李某某至今未支付陈某某与聂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某提出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但聂某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系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陈某某与聂某某对李某某享有的共同债权成立。
案涉分包人应否向承包人支付企业所得税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人通过向承包人开具发票的方式冲抵相关税款是行业通行的惯例,本案中陈某已经向某建设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成本发票,现某建设公司要求陈某向其支付企业所得税,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其相应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涉合同虽就赶工费、工程按质论价费进行了约定,但案涉工程并未实际完工,依据赶工措施费及按质论价费的特定含义,工程承包方主张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费率计取有争议,法院支持根据建筑市场交易习惯及诚信等原则综合判定并调整
主张排除妨害应当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房屋承租人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已经搬离了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已经排除。有利害关系业主继续坚持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不予支持。
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还是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