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案例
丈夫婚前房产加名女方,婆婆能否以代持协议要求返还房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诉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妻子取得部分房屋产权系基于丈夫赠与的法律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男方母亲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可现状的意思表示,故无论是否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女方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
对于折抵父母工龄、由子女出资购得的房屋,应该如何确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在我国,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同时需要法律行为和依法登记,双重法律事实共同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被执行人出资为子女购房,该房产即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房提供首付款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或赠与性质,而并非父母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出资,进而对房产享有份额。综上分析,案涉房产应为案外人陆小某的个人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陆某国的责任财产。陆某国、陆小某父子二人间就该14万元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当事人可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另行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房屋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并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物业缴费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房屋物业缴费凭证只能证明相应房屋的相关物业费已经缴纳,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该房屋。
儿子借母亲名义贷款买房,房屋断供母亲担责对借名人而言,出名人有可能不认可“借名”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也有可能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擅自处分房屋,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借名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出名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借名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现行法律限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指建造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没有限制建设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均不能转让,而涉案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显然不属于农民宅基地的范围,故当事人的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 当事人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存在违法行为,均应认定无效,而当事人本身是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和土地的承租人,在其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转让房屋和承租土地,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行为,原审不支持其的诉求也具有法理基础。
亲属之间借名买房未签书面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借名关系随着房产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家庭亲属间的借名买房风险也日益增加。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如确需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应与名义购房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实际购房人作出交付购房款、还贷、装修房屋等行为时,应留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货单据、转账记录等实际购买使用或控制房屋的证据,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利用充分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一个出钱一个出“名”,两父女“争房产”闹上法庭,法院判了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房屋归谁所有。从庭审调查以及双方证据综合分析,杨某小虽未能提供出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的水电费收据和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明房屋水电系杨某小开户并一直由其实际占有、居住、管理,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是杨某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