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肩头,责无旁贷!只要我们代理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我是孙超律师,电话(微信):13691255677。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宜迳行提起行政诉讼。
1.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2.《鉴定/评估报告》上是否缺少鉴定/评估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亦无法律规定缺少上述形式要件将导致鉴定/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鉴定/评估报告虽有相应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的结果与随后变动的事实存在巨大差距,也未能否定该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情况下,法院采纳《鉴定/评估报告》并无不当。
确认合同效力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制该份房屋买卖契约有效,不受诉讼时效的约制。该份契约是双方自愿达成,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该份房屋交易发生在1995年1月,符合当时的交易习俗、村规民约,该份契约的效力不应随着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本案中由王某向金某提供房屋买卖的信息,并于成功后收取1万元报酬,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且双方对于其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房子卖亏了,“阴阳合同”来说事买房可以说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头等大事,房价的起伏变化更是时时刻刻牵动着房屋买卖双方的心。可在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里,一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达成,卖方就不能因为房价上升而坐地起价,买方也不能因为房价下降而随意违约。
“出嫁女”否能享有原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权利原告李某自出生后户籍一直在严某组,出嫁后户籍也未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享有相关分配收益,李某属于严某组村民,应该享有村民的权利。本案所涉土地补偿金如何分配的分钱决定虽属村民自治范畴,但该分钱决定中对原告李某是出嫁女不予分配的内容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李某应享有参加严北组集体收益即本案所涉土地补偿金分配的权利。至于被告辩称的款项来源问题,村民小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或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李某,在下次分配集体利益时补齐即可。
工程部经理是否“高管” 引发劳动法适用争议一职工在某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连续三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引发劳动法适用争议。1月1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法调整,遂判决公司补发职工裴某工资16万余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应如何认定从业主的救济路径分析。我国《物权法》第78条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此分析,业主委员会在应诉过程中,若怠于抗辩,或怠于主张其他权利,由此导致产生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时,受侵害的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追责。
儿媳帮婆婆还房贷,离婚后能不能要回本案被告却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告的胜诉率,也使原被告双方丧失了一次缓解家庭矛盾的机会。法官提醒,既然案件已经落到自己的头上,那么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当事人对待自己的案件都不应当有逃避推诿的嫌疑,只有正面交流,积极应对,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强行入住未竣工验收房屋,存在隐患谁担责双方确实存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因李某拖欠工程款,故装饰中心不存在保修义务;即便保修也超出了两年的保修期限。李某的灶台不是装饰中心安装的,下水道几个月前刚刚维修过;衣柜是打制的不好更换,只能维修;吊顶、墙壁没有质量问题,灶台仅仅裂了两条小隙缝,不影响使用;其他的室内装修部分也只是小隙缝,不影响居住安全,并且已经过了两年的保修期,所涉部位不是隐蔽工程,不适用隐蔽工程保修期五年的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