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村集体能否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行政机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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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当事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给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机关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当事人的房屋获得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从上述事实来看,当事人的承包土地在形式上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强制流转、强制占用或者强制征收的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9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李泽武因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肥市政府)、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8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泽武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以租代征、先租后征的违法事实明确。被申请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其应当依法行政的责任;土地流转后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被申请人;土地流转自愿申请书不能视为授权委托书。二、被申请人的用地没有向被征地农户履行送达手续,直接驳回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三、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兑现补偿费用。四、被申请人违法征地和进行土地流转,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合肥市政府、合肥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强制征收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申请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已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给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形式将土地流转给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李泽武的房屋获得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李泽武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在2011年至2016年间,经法定职权机关批准征收三次。根据上述事实,案涉土地在形式上不存在被本案被申请人强制流转或者强制占用的情形。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申请人强制流转其承包土地,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实施了征收案涉土地的行为,李泽武提起的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征收其土地行为违法的诉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李泽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泽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泽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刘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