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0日,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孟某和某中介公司、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孟某购买曹某某小区X号房屋,价款100万元。当日孟某向曹某交纳购房定金10万元,曹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孟某购房定金拾万元”,孟某向某中介公司交纳部分佣金15000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应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补充协议》约定:签订合同后15日内,某中介公司见证孟某与曹某自行交接房款40万元,交付当日曹某保证腾出该房屋让孟某入住;曹某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60天内取得房产证并交与某中介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孟某和曹某办理过户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银行直接把剩余房款50万元打给曹某。2006年7月14日,孟某向曹某交纳购房款40万元,曹某将房屋交付给孟某。孟某入住后,陆续购买家具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10月,曹某告知孟某房屋已被某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9月1日,孟某将其本人所有住房出售给案外人胡某,并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经孟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本案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150万元。孟某支出鉴定费2990元。
孟某认为,其为购买该房屋,已经将自己的住房卖掉,致使家人面临流落街头的危险。向法院起诉称,二被告未如实报告房屋的产权状况,其买卖交易的房屋属于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确认其与二被告所签订的《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二被告应承担其因无效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付给中介公司的服务费15000元,付给曹某的房款40万元、装修和家具损失10万元,重新购房必须付出的房价上涨损失50万元,曹某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某和被告某中介公司、被告曹某签订的《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二、某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孟某居间费一万五千元。三、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孟某已经收取的购房款五十万元。四、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孟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五、驳回孟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曹某在收到某法院的查封民事裁定书后,其应当知道诉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曹某仍然将该房屋登记出售,并收取孟某购房款,使孟某形成错误认识而与其订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背《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孟某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某中介公司居间代理出售的标的物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孟某与某中介公司、曹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其中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故曹某应返还孟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对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中介公司应返还其收取的中介费。孟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准转让、赠与的。因此,出卖被查封的房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