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7日,葛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与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葛某购买沈某的X号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67. 07平方米,总价款24.6万元,葛某预付定金5000元,于2006年3月10日前交纳剩余房款24.1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之时,葛某并没有审查沈某的房屋产权证书。合同签订后,葛某向某中介公司交纳定金5000元,某中介公司为葛某出具了收据后,将定金5000元转交给了沈某。2006年3月10日,由于葛某、沈某双方的原因,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经葛某多次索要,沈某始终未能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葛某故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沈某、某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沈某承担。
另查明,沈某现已将该X号住房转卖他人,房屋产权已经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解除葛某与沈某于2006年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沈某返还葛某已交付的房屋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沈某、某中介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葛某与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房屋未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系双方责任。葛某在未审查对方是否已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负有一定的责任。沈某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且在与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前,即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葛某诉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要求,因其本人亦有责任,应由沈某将所收取的定金原数返还给葛某。
法官提醒
在合同领域,双方都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行为。同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要对合同的相对方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达到形式上合理的要求。如果不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各种权利证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己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