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违约责任 >> 责任承担

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患与事实不符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患与事实不符是否承担责任

不动产居间合同中的中介人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能力和风险意识的公司或机构,应对影响双方订约的重大事项承担基本的核查义务,并如实向委托人如实告知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情况,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应当赔偿。但居间人的核查义务并非绝对,针对具体案件应从居间合同对中介人核查义务是否约定、中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委托人自身是否存有过失或阻碍居间合同履行的行为等方面综合考量。

关于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息与事实不符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居间人非但不可以收取报酬,还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间人的核查义务并非绝对,针对具体案件应从居间合同对中介人核查义务是否约定、中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委托人自身是否存有过失或阻碍居间合同履行的行为等方面综合考量。

作为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接受购房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并促成购房人与卖方人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且按约定收取原告的信息服务费,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中介人在居间合同中的最大义务之一是忠诚义务,即居间人须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那么,当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居间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是否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呢?对此,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第一,居间合同对居间人在审查标的物方面的约定义务。如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对居间人的核查义务有相应的约定,居间人理应遵守,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二,居间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从居间行为之所以存在和发展之本源看,正是由于委托人在自身精力和能力方面的不足,才给了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空间,形成了居间人收取服务报酬的基础。居间人应具有超过普通委托人的专业知识、能力和风险意识。居间人虽因不能介人委托人与相对人的关系而不负积极的调查义务,但仍应根据不同类型居间活动的特点,将对订约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项(如相对人的身份和信用、标的物状况等信息)如实报告委托人,承担起基本的核查义务,这也正是委托人对居间人信任和向其支付报酬的基础所在。居间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固然违反了《合同法》第425 条的规定,但因居间人的重大过失对应予核查的基本事项未予核查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也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三,委托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或阻碍居间合同履行的行为。委托人对自己需要承租或购买的房屋并非不负任何了解、审查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若委托人在此方面存有重大的过失,或者存在有阻碍居间合同履行之故意或规避支付居间报酬之嫌疑,则应视具体案情酌请评价及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