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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 责任承担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误,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7-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误,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登记机关相互协作、相互衔接,故可能会因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逾期办证的发生。(1)规划部门、房管局、测绘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过错导致的逾期办证如相关部门的工作拖延引起的办证逾期。(2)部分业主的过错导致的逾期办证,如部分业主私自搭建、封闭阳台导致小区无法按期进行综合验收,以致后续行为的一系列迟延。

关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误,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不应对逾期办理产权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1)并非“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2)业主没有因产权证的问题遭受任何损失。因为,一方面,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并经过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后,业主对所购房产已拥有了一定的物权效力,物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由业主享有,产权证的办出与否并没有给业主带来损害。另一方面,业主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逾期办证存在任何损失,也无法证明其曾向开发商催办过房产证,对开发商未其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行为从不表示异议,并已实际接受了这一结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性质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违约之诉,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它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正确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办证延误,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理由外,还有如下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的,它涉及的主体只有出卖人和买受人,能够解决的争议也仅仅限于上述两者。所以,可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的用词是“非此即彼",即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可以理解为非买受人的原因,至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违约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不管是按照“接近轮"还是“控制论",出卖人即开发商比买受人更有条件、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所以,可以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做广义的解释,这样既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精神,公正地解决问题,也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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