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房子有安全隐患,怎么办?
2010年6月,李某与房东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年。10月份,李某发现租赁房屋天花板断裂,掉下大块墙皮,依稀可看到天花板的漏洞直接通到楼上住户。李某当即通知楼上邻居,并告知黄某房屋坏损情况。李某觉得现在租住的房屋非常不安全,向黄某要求退房并退还租房押金。可是黄某不同意,说还没有到期。那么,李某可以要求退房吗?
律师说法: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房屋合理使用的,李某可以跟黄某协商根据合同条款来处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也可以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租赁房屋安全隐患严重,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行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1)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况;(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