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点评“开发商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法律问题
2016年3月22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律师学院合肥分院副院长、安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李永光律师就“合肥某小区开发商在购房者准备好全部资料后,长达两年时间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证”等事宜,接受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李律师分析道:这种情况开发商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具体来说,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就产生了我国《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享有的义务,这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全面履行原则。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开发商负有配合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因为很多资料都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而且开发商和购房者各自还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之后开发商可以把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购房者提供的资料在内的全部材料连同依法各自应该缴纳的税费一并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办证资料,帮助购房者申领房地产权证书。本案例中,在购房者将购买房屋的所有材料、应缴纳的税费准备好并交给了开发商的两年时间里,开发商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办证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购房者的核心利益受损(如无法交易买卖、户口无法迁入该房屋中,甚至孩子入学也受到影响)。
针对开发商说辞,是因为其自身在办证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笔资金一直没有足额准备好才导致未给购房者办证的问题,李律师认为无论这个原因真实与否,开发商违约事实明显,协助办证义务不容推辞。最后,李律师建议,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查处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同时,购房者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