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肖女士是A市欣舒家园小区的业主。2002年12月6日肖女士所在的业主委员会与兴元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元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欣舒家园物业管理合同》。其中,该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兴元物业要负责欣舒小区的安全保障工作,要安排保安人员每天对小区内进行安全巡视,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等,以防止其他安全隐患的发生。此外,还要负责小区的消防、安全保卫(保安24小时值班)、门卫值班、巡逻、警卫工作。肖女士也签了此合同,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2500元/年。2003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肖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的门窗被撬,室内物品全部被打翻弄乱,价值1万元的索尼笔记本电脑被盗,5万元的存折也不见踪影。肖女士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案件一直未破。
肖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元物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肖女士的诉讼请求,肖女士以兴元物业没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保安服务义务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首先要确定肖女士与兴元物业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以便确定双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肖女士与兴元物业签订的《欣舒家园物业管理合同》属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此合同不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此合同并不能将确保小区内不发生刑事案件、业主的财产免遭外来侵害的义务不能强加到兴元物业即小区的保安身上。
根据举证责任分担的理论,肖女士应当承担兴元物业没有尽到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的证明责任,当肖女士不能就兴元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时,就应当接受败诉的结果。
【维权指南】
一个管理完善的小区内,物业警卫义务保卫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但是,再完善的管理也无法完全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所以,业主被盗,不能把责任全部都算在物业保安管理不当上。如果案件在保安的能力范围内能够避免案件的发生,而保安不作为,那么应该适当追究其责任。但这个“如果”是需要被证据证明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