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
【案情】
某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区内开发建造了B小区,B小区业主购房时已支付了维修基金,在业主大多数人已经正式入住后,便在该小区成立了B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查询到,本小区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实际缴纳的维修资金远远低于应当缴纳资金,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因此而产生纠纷。
【分歧】
本案中,关于B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能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具有一定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不能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基金收缴的数额是根据业权份额的大小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理解,说明维修基金应为各业主按照其交存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本案适格的原告为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是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就是履行业主大会决定,对小区公共事务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中应当包括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因此,本案中的维修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购房时,向开发商交付了维修资金,但开发商未按规定将款项交存至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此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公司承担返还义务,以此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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