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脱离农户后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农户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
标签: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
案情简介:1975年,王妹结婚,但其户口仍在原户主王兄家。1981年后,王妹未从事农业生产,亦未缴纳土地税负。1992年,王妹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业人口。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兄代表家庭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区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共有人并无王妹。2007年,王妹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确认王兄承包地中,有其份额。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15条规定,结合我国有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注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故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本案中,王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脱离王兄家这一农户组织,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王妹并不属于王兄家以农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区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王妹并未与王兄签订过承包协议、从未履行过土地税负等相关义务等事实,亦佐证了王妹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判决确认王兄与村委会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王妹对王兄承包的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实务要点:农户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故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见《家庭成员脱离农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判定——何某云等三人与王某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环境资源庭;杨祥,清华大学法学院),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401/4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