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房不按时还贷 买卖合同被解除另处罚金
80后小夫妻贷款买房后却拒绝按月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开发商归还银行贷款后将这对小夫妻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几年前,小郑和女友怀揣梦想来昆山打工,一直租房居住的他们期盼有个自己的家,2010年经他们经多方考察最终选中一套103万的期房,签订合同并交付30余万元首付,其余款项由银行贷款,开发商为连带担保人。自2012年初小郑夫妇因经济困难开始拒绝按月付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由开发商代偿。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郑夫妇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小郑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受人不按期偿还按揭贷款,且致使提供按揭的银行追究出卖人担保责任,视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小郑夫妇30余万元首付应予退还,律师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小郑夫妇应返还开发商代偿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扣除各项费用,开发商共计退还被告24万元。
法官提醒:
如今,许多年轻人选择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但由于购房者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使得此种购房方式仍存在一定风险。一是因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较长,贷款人可能会因失业、健康等原因导致收入支出失衡,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是借款人还款意愿也影响贷款偿还的重要因素,由于目前社会诚信水平较低,某些购房行为有可能演变为赖债行为。三是一些购房者不顾实际承受能力盲目决策购房,忽视了长期还款的压力,如果购房者经济状况恶化,收入预期下降银行按揭贷款就会形成风险。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一定要严谨评估自己的经济收支水平,根据现实的经济实际选择购房方式和购房价位。开发商在销售楼房时也要对购房者的情况做深入了解。银行贷款审查人员更要加强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