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6月,业主李某人住自己新购的房产车产篇商品房。入住后,李某加装了阳台遮阳篷。该小区物业发现后,认为李某加装遮阳篷的行为给其总体规划带来了不协调,影响美观。物业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遮阳篷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如其3天之内未交纳,将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进行制裁。物业有权对李某采取如此制裁吗?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无权制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业主采取罚款措施。只有供电人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向用电人供电,而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衍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入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