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未签订,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
2008年初,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进行口头协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当年7月,因狂风袭击,导致小区内花草树木受到严重损坏。物业公司为此花费了大笔的维护费用,随后贴出公告称要增收物业服务费,而业主以没有委托物业管理这么多事项为由拒交增收的服务费。业主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析】
不能拒交服务费。对于未以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形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服务,而业主也已接受,故业主不能拒交增收的服务费。
★业主与前物业公司的约定对新物业公司还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06年,乔某与A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接受其负责的小区供暖服务。2007年,B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的供暖服务。B公司要求乔某支付自2006年起的供暖费被拒。乔某称B物业公司不是供暖单位,无权要求其支付供暖费,且自己在入住之初已经约定不接受小区486供暖。乔某的理由能否成立呢?
【法律解析】
乔某只需交纳2007年B物业公司共有部分的供暖费即可。乔某与A物业公司约定自行供暖,实际也未接受供暖,所以可不支付其房屋专有部分的供暖费,但对共有部分仍需交纳。乔某与A物业公司的约定对B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且实际上乔某专有部分未接受供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