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费是从业主入住才开始交吗
【案情简介】
2006年,李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当年11月进行房屋验收,李小姐发现有多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楼。2007年1月初,物业公司要其再次验收。李小姐发现仍有3处问题存在。当年6月问题解决后她才人住。物业费应以何标准开始起交呢?
【法律解析】
应以购房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李小姐应交纳自2007年1月起的物业费。虽然在2007年1月物业维修结束,李小姐仍发现有3处未达到自己满意,但房屋已经不存在影响实现合同的质量瑕疵,也就是说,李小姐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接收房屋而不得拒绝。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随意提高物业管理费吗
【案情简介】
林先生于2006年9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3月交房时,物业管理费为每年0.96元/平方米。但2008年收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要求按每年6.54元/平方米缴纳。对此,林先生不能接受。他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对。该公司如要涨价,应与业主对该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议补充,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对该收费有异议,除双方协商外,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