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分别不同情况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诉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