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诉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