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的效力
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河南省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王良础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2006年4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