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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诉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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