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人认为安置不当时应如何依法维权?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在安置房经验收后,通常会组织被安置人选房,选房结束取钥匙即告交付。这个阶段便是问题多发期。被安置人认为安置不当提起诉讼。安置不当主要体现为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的不符和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致使被安置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两种情况。被安置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的不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回迁房面积出现差异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以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回迁房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被拆迁人愿意接受回迁房时,回迁房面积少于约定面积的,拆迁人应根据回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回迁房的单价,据此确定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赔偿的金额。当回迁房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并且误差在合理的范围内的,视为被拆迁人同意增购;若误差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被拆迁人有权提出调整房屋。
2、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致使被安置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违约与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竞合的情况,被安置人可选择以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