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即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因为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不动产的物权尚未设立,一般不宜在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另案起诉分割。
农村自建房屋一般都未进行房屋登记手续,针对这类房屋,如果当事人对该房屋所有权均予以认定,且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归属证明,那么法院能否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分割问题在诉讼中予以处理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予以处理。《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依法自建的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应当属于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房屋自建设完成时就已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当然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形下必须是合法建造的房屋。
离婚时,房屋没有房产证或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证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廉租房,根据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对于婚后夫妻两人申请居住的廉租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这与处理房屋所有权异曲同工,双方可以就廉租房的使用权进行协商,也可以实行竞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继续居住方给予另一方怎样的经济补偿。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处理廉租房时,并不是处理该房的所有权,而仅仅是该房屋的继续居住权。
作者:吴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