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房屋,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如果夫妻双方是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清晰的,只需依法完成或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即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婚前共同财产,且财产的性质延续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
3.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