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想承租一辆出租车,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多年出租车营运工作的刘伟。协商后,二人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张杰承包刘伟的出租车进行夜班经营驾驶一年,风险抵押金为2万元。张杰如数交付后,每天驾驶出租车进行夜班营运。
2014年4月22日下午,张杰像往常一样驾驶出租车进行营运,没想到出租车突然发出异常的声音,像是出了严重的故障,张杰不敢大意,把车开进了刘伟的修理店进行检查和修理。店里伙计让他第二天来取车,张杰没多想就离开了。
第二天上午,张杰伙同另一承包人赵强一起到刘伟的店里去开车,却发现车发动不起来,原来车并没有修好。于是张杰要求刘伟继续修理,刘伟却关上了店门,丢下出租车扬长而去。
张杰只好将车存放到一个有人看管的家属院内。此后的一百余天里,刘伟没有过问过车的情况。“车也不给修,打电话也不接,我这三个多月的损失谁来承担?”张杰认为刘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自己的损失,于是将刘杰诉至中原区法院。
然而,据刘伟称,都是因为张杰在2014年4月22日下午把车私自转租给他人,车才会出现严重故障。修车时,自己已经更换了水泵等部件,但张杰坚持由刘伟来更换所有损坏零件。面对张杰的起诉,刘伟提出了反诉,称张杰将车藏起来的时间内,再也没有交纳过出租车承包租金,是他违反了合约,请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张杰赔偿刘伟租金损失及违约金。
在法庭上刘伟提出,自己与张杰和赵强曾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将车辆交给共同认可的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用从张杰和赵强的保证金中支付。这个约定本身即说明张杰承认了自己对车辆维修是负有责任的。因此张杰还应当赔偿刘伟汽车搁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及违约金。
张杰则认为,出租车的故障出现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属于正常的维修费用。刘伟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刘伟对损坏车辆拒不修理,直接导致张杰承包的车辆不能运营,并且导致张杰无法继续履行出租车承包合同。对张杰造成的营运损失,刘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张杰指出,修理费不是由张杰和赵强的押金支付的。是刘伟当时没钱修车,临时借用了张杰的押金而已。
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应承担责任
承租人未防止损失扩大亦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是在承租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刘伟称故障是由于张杰私自转租车辆造成的,应当属于非正常维修费用。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及是否属于非正常维修的范围,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车承包合同中亦约定了正常维修保养的义务由刘伟承担。刘伟明知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却未进行维修,已构成违约。
但是张杰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并未协助刘伟对车辆进行维修,也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张杰关于营运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刘伟返还张杰保证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