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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购房后遇降价买家反悔

日期:2015-11-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马超 阅读:258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1年7月,葛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别墅,价值500万元。中介作为居间人,促成葛先生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万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

但让葛先生没想到的是,协议签了没多久,房价就开始下降。葛先生心生懊恼,但因之前有约在先,如果违约就要自行担责。但眼看房价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了。于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屋,违反了房屋“限购令”为由,要求房主退还定金。

葛先生称协议中载明:“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甲、乙双方在得知的一个月内向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女士表示,双方在交易时,葛先生已经明确提出因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此套房子要过户到他人名下,显然是知道房屋调控政策的。现葛先生违约在先,理应是其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葛先生认为,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买卖居间人应明确告知限购政策的内容及后果,致使其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损失了10万元定金。为此,葛先生将矛头对准了中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赔偿10万元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明确表示,葛先生签约时提出会将其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亲戚名下,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的居间义务,促成交易。

最后,在法官的释法下,葛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以案释法

“限购令”不是万能牌

承办法官陶玉表示,该案中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义务,协议中亦有“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的条款。但葛先生在购房时“限购令”已出,公民有义务对国家更新的法律、法规主动去了解和学习,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已就相关政策予以说明,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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