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妻子范某共有一套房产,张某于2010年3月份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卖与李某,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经过张某妻子范某的同意。2010年5月份,张某又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卖与陈某,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且在此次房产买卖过程中,范某是同意处分房产的,且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签字。后李某得知张某“一房二卖“,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问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该案件中,张某已经与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产已经登记在陈某名下,物权已经发生转移。此时,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是不能履行。同时,张某处分房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应经过妻子范某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