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看到大连房地产行业很好,欲投资房产大赚一笔。没想到由于家庭遭遇变故,致使他无法履行合同,结果合同不但被解除,还要赔偿违约金8万元。
2013年4月,在大连春季房产交易会上,李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李先生支付了首期房款,剩余房款由他向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手续,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由于房地产公司在李先生的银行贷款合同中承担了保证人的义务,因此,在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鉴于出卖人为李先生在银行按揭贷款提供了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间,如李先生连续三个月没有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借款本息,则视为买受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还应向出卖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此外,出卖人有权从已收取的房价款中扣除代偿的借款本息、费用,将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并另行出售。”
没想到不久前,李先生家庭突遭变故,连续四个月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随后,房地产公司通知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李先生并未理会。于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总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