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可以自行使用建筑的共有部分吗
【案情简介】
在某住宅小区,物业以“为方便业主生活”为借口,在每栋楼底层电梯间分割出一个小间出租设立小卖部。由于该小间缺少卫生设施,影响楼内的卫生,居民意见纷纷。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要求取消小卖部,但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请问,物业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无权这么做。作为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电梯间,其使用、收益理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且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将其出租。因此,业主有权取消此小卖部,物业公司不得拒绝。前期出租所得的收益,也应当归业主,或作为业主的共同维修基金。
2.物业有权禁止封闭阳台吗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小周买了一套房子,准备装修时考虑到,因为房子有南北两个阳台,北阻台冬天风大很冷所以想封起来。但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统一规定不能封。请问,物业公司有权这么规定吗?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这么规定,但业主大会经过正规的途径和程序,有权决定是否封闭阳台。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禁止封闭阳台,物业公司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此进行监督,但无权对是否封阳台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