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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经营者享有土地补偿费吗

日期:2015-06-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经营者享有土地补偿费吗?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余建波 曾艾雪

【案情】

刘明达与许光辉为同村村民,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刘明达以家庭承包方式同村委会签订了10亩耕地的承包合同。2010年,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刘明达与许光辉签订了《耕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明达将自己承包的10亩耕地经营权让与许光辉。协议签订后,许光辉付清了转让款,刘明达也交付了耕地,但双方未办理耕地经营权变更手续。2013年,涉案耕地被依法征收,许光辉向村委会领取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刘明达认为涉案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土地补偿款应属自己所有,故要求许光辉返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

【分歧】

对于涉案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刘明达,基于土地证件的公示效力,土地补偿款应归登记权利人刘明达。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已变更,土地补偿款应归实际经营者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变更后,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故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受让方许光辉因转让行为成为该土地新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土地补偿款。

其次,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并未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合同经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自成立起即生效。而经营权变更手续仅仅是合同成立后的合同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故经营权主体已变更为许光辉。

最后,从转让后的实际投入及付出劳动来说,新的承包人许光辉在土地上的经营管理和投资付出是其享有土地补偿款的物质基础,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许光辉应享有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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