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房产纠纷律师解析连环转租引纠纷

日期:2015-06-0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产纠纷律师解析连环转租引纠纷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经营,期限为一年,租赁期内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将房屋转租。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依约给付甲租金。

履行两个月后,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乙将其已承租的甲所有的房屋转租给丙,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乙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租金亦按甲、乙约定的标准计算。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未经乙同意,丙不得将房屋转租。

后丙未经甲、乙同意,与丁口头约定,将本案所涉房屋转租给丁。丁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甲、乙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丁仍在本案所涉房屋内经营。甲无法收产,将乙、丙、丁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丁立即从房屋中搬出,并给付租赁期限届满后的房屋使用费,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丙与丁之间转租合同的效力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使用、受益。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由此,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立法模式。

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转租合同有效。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次承租人,对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转租合同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达成合意时,合同已经成立,由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应认定合同尚未生效。如果出租人行使追认权,则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出租人拒绝追认,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关于甲要求丁交付租赁房屋的处理

甲系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作为出租人,有收取租金、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房屋等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房屋被转租的,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乙在租赁甲房屋两个月后,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丙,丙在转租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丁在转租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该房屋内进行经营,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房屋的占有人返还租赁房屋。

三、关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的房屋使用费承担 

本案涉及到连环转租的法律责任,对于二次转租,在多数问题上都可以比照转租处理。根据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丁在原房屋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实际占有、使用甲所有的房屋,对丁逾期腾房给甲造成的房屋使用费损失,应当由丁承担。

四、关于房屋装修损失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丁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甲要求让房,丁就存在着装修损失。丁与丙存在合同关系。在该关系成立之前,丙有义务向丁如实陈述有关情况。丙既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其对于租赁房屋的处分是非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丙未告知丁有关与乙租赁关系,属于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丁基于对丙的信任才承租房屋,为经营而进行了装修,产生一定的投入。现在由于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腾房,而丙、丁之间的租赁关系到无法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基于物权提出的要求,从而使投入变成损失。因此,丙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