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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交易中的律师见证探析

日期:2012-03-1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贷款买二手房,律师在二手房抵押贷款中主要做如下一些工作:
一、需要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核实和信用水平审查,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即房屋产权情况的审查;
二、作为见证方,见证或代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保证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当买方必须抵押贷款时,此时卖方还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房产证同意变更到买方名下,以便买方申请抵押贷款,即二手房抵押贷款中的“先抵押,后放款。”
律师此时的作用是:1、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变更为买方;2、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将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3、将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交给贷款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保存;4、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保证卖方将房产交给买方;5、代买方将银行抵押贷款交给卖方以完成交易。
四、设立专项账户,以便代买方支付各种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督促交易各方履约。五、律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文书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在二手房屋贷款具体的见证中,律师往往做以下工作:审核卖家是否为房屋合法产权人;是否拥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包括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与售房单位有产权份额划分,单位员工是否有先购买权,其房改购房合同中是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卖该房屋;是否有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等应缴费用之情形;审核房屋是否已被出租、抵押、转让、赠与、出卖给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使本转让行为无效;审核该房屋是否存在欠缴房改售房价款情形,取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卖家售房的书面意见。

由于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原风险。具体说来也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把房出售;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将房屋卖掉;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
(2)来自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3)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来自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这是跟买卖其他房屋一样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那么一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管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见证中 如何规避见证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律师见证应当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就当事人的资格来说,应当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核实。
其次,律师见证应当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律师见证的目标之一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律师见证必须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律师所做的见证只是行为见证,只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作见证。那么律师做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应当严格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律师除了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当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等。 第四、见证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之前,应当逐一核查见证材料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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