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帮助和指导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