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超出保修期的,发包人不得再以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修金——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是为了担保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一般应视为其使用部分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质量缺陷和问题,此建设工程一旦超出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承包人就不需要再为此提供担保,发包人也不应当继续扣留质量保修金。因此,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超出保修期后,发包人应当按约定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不得再以未经验收为由拒绝返还。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