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约定保修期尚未届满,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和裕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二、关于土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南安三建公司与和裕公司约定了质量保修金的质量保修期,故原审法院认为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认定期限,因期限尚未届满,南安三建公司可于土建工程保修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