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结算时不得取消优惠价格——邓某、秦某诉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原告邓某、秦某与被告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后因被告装修进度严重拖延,原告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在结算后退还多付的装修材料款。经核实,原告在合同以外通过被告下单购买材料13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给予原告的优惠金额7千余元。在结算过程中,被告主张因原告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其无法取得全部的工程利润,故其为原告代购的材料款都应当按照原价进行结算,其仅需退还材料费7万余元;原告则主张应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结算,退还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退还邓某、秦某材料费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实践中,有很多装修公司往往会以优惠后的折扣价吸引消费者在其处下单,事后又以消费者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则无法享受优惠等理由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鉴于双方在磋商价格时,对于优惠后的价格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然应当按照优惠价格进行结算。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装修公司未取得全部利润等因素,装修公司给予业主的优惠价格差额确实可能构成装修公司的损失,但如合同的解除系因装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行使合同解除权本就是业主的正当权益,业主不应再为此额外负担不利益,对装修公司按照原价结算的主张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