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装修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邵某诉上海某装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原告邵某与被告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潢公司为邵某所有的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某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7.5万元。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组织施工,邵某支付装修款6万元。
2022年12月,邵某入住房屋。当时,装修尚未完工,厨房移门、淋浴房等尚未安装。2023年5月,装潢公司就未施工部分施工完毕。
邵某主张装潢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装潢公司则主张邵某支付装修尾款1.5万元。就装修尾款,邵某认为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其入住时,厨房移门尚未安装,燃气不让开通,其无法正常生活,故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诉讼中,装潢公司自认合同中约定的卫生间镜柜非其购买,自愿在工程款中扣除388元。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邵某支付上海某装潢公司装修款1.4万余元,装潢公司支付邵某逾期竣工违约金2000元。宣判后,邵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民终22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装修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业主擅自使用的,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业主再以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装修公司有逾期竣工情形的,业主可依法主张装修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就完工部分,在业主已经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对应的装修款应当按约支付,从而避免业主怠于验收时,装修公司的装修款迟迟无法获得的不公平局面。业主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装修款付款条件成就的,并不影响装修公司仍需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