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装修公司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诉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杨某将某装修工程交由装饰工程公司施工,总价款13万余元。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结算手续,已施工部分按实结算,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并由提出方按未施工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2023年7月,杨某因装修贷款未获批准要求暂停施工。2023年7月,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核对。2023年9月,装饰工程公司至案涉工程处,发现杨某已另找他人施工。杨某表示,其解除了与装饰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未付工程款、解约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杨某支付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6700元、解约违约金5000元、赔偿停窝工损失800元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装修公司与业主订立装修合同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订立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约定的解约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业主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将装修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必然导致其与装修公司之间此前的装修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装修公司难以获得履行利益。此时,装修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业主作为违约方除了应当付清已经产生的装修款外,还应当就合同的解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