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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车位纠纷

业主争抢小区公共车位引发冲突受伤怎么办?

日期:2024-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争抢小区公共车位引发冲突受伤怎么办?

随着车辆走进千家万户,停车问题成为很多小区治理的难题。车位配建不足、停车难已成为影响邻里关系和社区和谐的重要诱因,因为占车位、争抢车位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车位被人占用,如不注意方式方法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发生,则侵权人对于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3日22时许,在A小区门口,小区住户谷某、乔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谷某摔倒受伤。后警察赶到处理纠纷,谷某至上海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2018年12月14日,谷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8年12月13日22时许,我跟车主说这个位置是我儿子的车位,不要停在这里。车主说停车的事找保安,拿了双肩包打算离开。我拉着他的双肩包不让他走,车主甩了他背的包并用手推了我,我就摔倒在地了,这时我的右手开始疼痛。刚才我去医院做了检查,我的右手骨折了。我们小区是没有固定车位的,门口这个车位也不是属于我们家的,但是我们小区的人对停车都默认为平时停哪里就基本不变,我儿子已经在这个位置上停了两三年了。

同日,乔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在某号楼门口有一空的停车位,当我把车停在该位置上时,楼道走出一位阿姨让我停到别的地方去,我说这小区没有固定的车位,谁先到谁停,然后我就下车,从后排拿上背包准备离开。她拉着我的包不让我走,后我的背包绳(阿姨拉的地方)断了,她也很用力,所以人往后退了两步摔倒在地上了,我看到阿姨后退两步摔倒后,马上过去准备扶她起来,这时她躺在地上还用脚踢我。阿姨起来后,还是拉着我的包,不让我走,我说那就一起到小区保安那边说清楚,她说手痛,我就报了110。其中的肢体冲突包括她不停用手指着我,还用手拉着我的衣领以及我的书包上方的绳子,另外她还用脚踢了我两下。(你有没有推过这位阿姨?)我没有推过这位阿姨。

2019年5月6日,上海某司法鉴定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委托,对谷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同年5月2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谷某因外伤致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谷某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050元。2021年1月8日,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接受法院委托,对谷某的伤残等级以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3月1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谷某右腕部外伤,后遗右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伤后休息180日,护理90-120日,营养90-120日。谷某支付鉴定费2,040元。谷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乔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谷某摔倒受伤的原因力,双方各执一词,谷某称系乔某甩包和推了一把,乔某称系谷某自己用力拉拽背包拉环直至拉环断裂后自己在力的作用下摔倒,因事发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者,法院按照双方陈述和损害后果分析,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肢体冲突。本案中,系争停车位系小区非固定车位,乔某已经建议停车纠纷找保安解决,谷某不依不饶拽住乔某背包,其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谷某受损的原因力、谷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等因素,酌定乔某对谷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治建议】

小区公共车位并非个人独有,每个人都有权利停车。作为小区居民,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内停车,在发生纠纷时本应冷静和容忍,合法处理,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而不是采用过激的方法引发肢体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后果,各方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建议如下:

1.居民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遇到纠纷理智面对,加强协商沟通,可以共同寻求小区管理者解决纠纷,不可为了发泄私愤而起冲突,以免产生难以预计的损害后果。

2.物业公司、业委会应共同对小区停车难问题进行调研,与居民共同商讨小区停车问题,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升物业公司对停车问题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小区管理者应当对私自安排地锁、抢占车位的居民进行排查、教育,加强对小区停车位的日常管理与宣传工作,并鼓励小区居民自治共治,共同探索共享停车等行之有效的停车管理新模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写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陈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曹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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