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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车位纠纷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

日期:2024-0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收取车辆管理费,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而何某主张的流浪狗造成其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车辆损坏,超出某物业管理中心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故法院驳回何某要求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人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人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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