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包装修“偷换”品牌 装修公司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罗某与甲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约定甲公司为罗某全包装修某房屋,总工程款为28万元。罗某按合同约定于8月3日、4日向甲公司支付55%的工程款共计1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室内定制家具、橱柜、浴室柜等的家装品牌,并到该品牌专营店确认颜色。
但安装家具过程中,罗某发现门板颜色与店内挑选的不同,要求甲公司提供定制家具的合同及发票,甲公司无奈承认定制家具并非该品牌。
后罗某发现此前约定的卫生间淋浴房品牌同样被替换,遂联系甲公司,甲公司承诺为罗某更换但未履行。此外,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工程,室内门、橱柜门安装、客厅墙面粉刷等多项工序均未按期完工。于是罗某将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上述工程项目对应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罗某提交的施工协议、工程预算书、完工情况、现场情况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针对本案合同中部分项目原告指出的部分细项,如甲公司确存在采用其他品牌代替双方约定品牌建材的情形,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可供实际使用的基本标准,因此罗某可以要求甲公司以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该部分申请鉴定,故法院综合在案证据,酌定甲公司就前述争议项目应予减少10536元价款。室内门、橱柜门安装等项目,甲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亦应退还该部分款项,法院确认该部分工程对应金额为19280元。合同约定应完工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逾期后经罗某多次催促甲公司仍未完成,罗某被迫寻找第三方完成后续工作,法院确认延误工期124天,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共计17440元,甲公司应予赔偿。
法官提示
装修时选购家具,品牌是业主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这涉及到家具的耐用程度等质量指标。质量问题是装饰装修工程的关键所在,也是大多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在此提示,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和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明确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及选材选品的约定应清晰、具体,如果要求装修公司代买建材和家具的,要尽量固定产品的品牌、型号及替代品。同时还应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以防在工程结算时出现争议。
二是要积极取证维权。施工过程中,涉及建材采买等关键环节,业主应加强监督、主动参与或要求施工方提供票据等对选材情况加以佐证。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要做好证据留存,特殊情况下先行鉴定后再自行修理、重新定作,便于后期理赔。
三是要约定质保期。根据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就质保期进行明确约定,确保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