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设计图后另找别家装修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支付设计费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王广楠,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房屋设计是房屋装修的第一环节。启东一位业主同意装修公司的设计方案,却因装修方式产生分歧进而与装修公司闹掰,不仅不掏设计费,还拿着装修公司的图纸找别家做装修。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顾某找到甲装修公司商谈房屋装修事宜。甲公司明确告知顾某,其是做包工包料包设计的(注释:包工包料是指业主委托家庭装修公司从设计、购料到施工提供“一条龙”服务)。双方确立合作意向,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双方就案涉房屋装修设计进行多次沟通,甲公司根据顾某的构想对设计图进行了多次修改。期间,顾某多次向甲公司表示,设计图先全部弄好,没有问题的话,就可以按图施工了。
当甲公司将房屋设计平面布置图实际交付给顾某后,顾某对设计方案予以认可,但要求甲公司以包清工(注释:包清工是指装修户自己购买材料,找装修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方式对房屋进行装修,甲公司不同意,后顾某另找他人以包清工方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案涉房屋设计平面布置图系甲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甲公司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为此,其起诉要求顾某支付设计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与甲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关于房屋装饰装修是有一定合意的。甲公司的目的是与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为顾某的房屋进行包工包料装修。顾某在明知甲公司目的的情况下让其进行装修设计,而甲公司也根据顾某的构想委托他人制图、并进行多次修改,为此付出了相应成本。顾某在取得相应图纸后却向甲公司提出包清工的合作方式,最终导致双方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而且,顾某后来又委托他人以包清工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不难看出,顾某始终以订立包清工装修合同为目的,但其故意隐瞒,未在一开始或出图之前向甲公司提出包清工的合作方式,反而在拿到图纸之后提出上述意向,造成了甲公司信赖利益损失。
【法院认为】
顾某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就已完成交付的设计图向顾某主张设计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