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争议问题
夫妻对外负有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子女在国外就读私立学校,子女能否享有排除金钱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裁判规则
在《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3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对受赠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权利形成时间、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权利主体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基本精神。
原审法院对受赠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债权人的权利为平等债权的表述,系根据各自权利形成时间作出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并无提前预知以及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的判断,进而得出涉案权利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并不影响继续从各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最终对权利优劣作出排序。故债权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权利平等又认定其中某一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违法的主张并不符合本案情形。
关于受赠人所享有权益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高消费问题。债权人主张赠与人不得有子女就读国外高消费私立学校的行为,但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对债务人限制消费措施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实际上,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与保护受赠人对被执行标的所享有民事权益并不具有同一性,确认受赠人享有可排除执行的权益并不意味着当然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