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 >> 谈谈房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 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性质。

经济适用房指标,即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符合债权的法律特征,具有债权属性。首先,经济适用房指标具有相容性,属于请求权范畴。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产生,可以理解为政府与购房指标享有人之间的合意。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后,其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政府向其提供经济适用房,属于请求权范畴,而并非表现为对经济适用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中所包含的政府补助直接的支配权,这一权利可以相容地存在于政府这一义务主体上,并不具有排他性。其次,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义务主体特定,只能是政府,属于人权的范畴。政府在审核通过当事人购房申请之后,就应当履行提供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义务。最后,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不能无期限一直存续下去,符合债权有期限权利的特征。

2. 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效力。

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有效说。该学说认为《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范畴。因此转让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二是无效说。该学说认为,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指标的转让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与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利益,损害对象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