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也规定了变通方式: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举例来说,甲未经审批占有两块宅基地,如果甲家庭成员有成年子女乙,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登记两块宅基地。如果甲和乙住在一起,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120-150平米)但没有超过两户(240-300平米)的面积标准,可以登记。建议自然资源部与公安部协商,由公安部门分户后予以登记。
还有一种情况是继承导致的宅基地转移产生的“一户多宅”,也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