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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税费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交易税费栏:北京市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的税费共有八种:①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②契税;③营业税;④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⑤个人所得税;⑥土地增值税;⑦土地出让金;⑧综合地价款。出售方应付税费,买受方应付税费;买方应付税费,卖方应付税费;税费缴纳人,税费名称类别,税费标准,收费单位;税费政策、法规、司法解释,如何依法合理避税等。

  • 买房税收基本知识须知
    日期:2015-12-30 点击:258次

    买房税收基本知识须知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 房屋转租的税费如何收取
    日期:2015-12-06 点击:371次

    房屋转租的税费如何收取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 关于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
    日期:2015-12-04 点击:356次

    关于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个税可能出现时“卖方将定金退还买方,双方免责”的负担原则,卖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对税费产生负举证责任,同时该条款会被认为系为买方利益而设定,应由买方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5-18 点击:371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局对转让住房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相关资料,仍无法确定相关扣除费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5-15 点击:556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关于契税征收工作在建委提供首次证明前,由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承诺书》作为首次购房证明。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区、县局、分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2-05-15 点击:489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日期:2012-05-08 点击:440次

    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工作。

  •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日期:2012-05-08 点击:661次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日期:2012-05-08 点击:462次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个人无偿赠与他人房产,纳税人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日期:2012-05-08 点击:471次

    个人无偿赠与他人房产,纳税人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去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时还应注意哪些程序性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前提了解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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