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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案件快报

  • 工地工人操作不当致人受伤,被侵权人到底向谁索赔
    日期:2022-12-29 点击:76次

    工地工人操作不当致人受伤,被侵权人到底向谁索赔受害人傅某是受雇于被告容某,为其提供劳务,二者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傅某是在垒墙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致使原告傅某从3米高的架木上掉下摔伤,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伤等。受害人傅某是在其从事的雇佣活动范围内造成的伤害,本案中,被告容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受害人的各种赔偿责任,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赔偿,赔偿原告傅某所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日期:2022-12-28 点击:95次

    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子女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有自己的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或者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在处置房产前,需要对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尽调查,对处置后变价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依法进行执行。

  • 屋顶挡水墙倒塌砸坏业主遮雨棚 责任应如何分担
    日期:2022-12-27 点击:128次

    屋顶挡水墙倒塌砸坏业主遮雨棚 责任应如何分担挡水墙的倒塌是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管理单位有着维护挡水墙的义务和责任,因其未履行好维修职责,导致挡水墙倒塌,黄先生的晒衣架和遮雨棚受损,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黄先生擅自安装晾衣架和遮雨棚,被侵权人黄先生也有一定过错,按照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物业管理单位承担黄先生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

  • 经人“介绍”到某处施工却在施工中摔成重伤,该找谁进行赔偿
    日期:2022-12-24 点击:108次

    经人“介绍”到某处施工却在施工中摔成重伤,该找谁进行赔偿安全是施工场所的生命线,工地一旦发生工人摔伤、砸伤等安全事故,少不了要进行各类责任的划分。那么,在施工中受伤的工人该找谁进行赔偿?《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可以让雇佣单位撇清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力维护了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 业主强拆小区违章围墙 是否担责
    日期:2022-12-24 点击:247次

    业主强拆小区违章围墙 是否担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所建围墙、彩钢瓦大门及门禁均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建,系违建,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理应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建不受保护,但业主维权的方式却有不妥,不应被推崇、提倡。

  • 房屋销售两个月后遇拆迁 主张显失公平遭驳回
    日期:2022-12-14 点击:117次

    房屋销售两个月后遇拆迁 主张显失公平遭驳回房屋转卖两个月后竟遇上拆迁,卖家能否主张合同撤销?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较大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未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一主家被判担责二成
    日期:2022-12-14 点击:143次

    未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一主家被判担责二成请人翻新附属用房,一名工人不慎坠落身亡,主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9月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主家作为定作人,未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一房二卖“情有可原” 违约金责任“理有可恕”
    日期:2022-12-11 点击:138次

    出卖人一房二卖构成违约,但如果买方“有错在先”,在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且一再消极拖延,是否可以减轻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出卖人需赔偿45万元的判决,改判违约金为另行出售房屋的差价2.5万元。

  • 因避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未获支持
    日期:2022-12-10 点击:100次

    因避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未获支持案外人以无力承担过户费用、合理避税两年后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情形非常常见。购买商品房取得物权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税费以及办理过户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对此应有充分认知。若法院认可无力承担过户费用、合理避税等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实际上鼓励了案外人的偷税漏税行为,架空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和税收管理制度,会对社会公众起到消极指引作用。

  •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
    日期:2022-12-10 点击:97次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是因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而引起的,故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必要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不仅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同时也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宫某、张某明知儿子宫某飞欠了债务未偿还,仍然配合宫某飞将房产份额转移至自己名下,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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